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聘任的财务总监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经了解本次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其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徐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二、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惠祥先生、臧婕女士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是为了支持公司的战略发展,帮助解决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提供担保的问题。本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关联担保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无偿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允的市场价格和条件,不会造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公司在审议该议案时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议案中提及的关联交易定价参考市场公允价格,定价依据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系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本次变更并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此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燕深 金作鹏 梁晓东
签署日期:202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