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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彩化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9-02-21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AnshanHifichemCo.,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二零一九年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2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1、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鞍山惠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丰投资”)、实际控制人徐惠祥、臧婕、徐恕及实际控制人的亲属王盼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增发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依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8月22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本
人/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股东王贤丰、齐学博、张志群、于兴春、李东波、刘志东、孙海波、王素坤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8月22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后依然有效。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黄伟汕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1月20日从发行人控股股东惠丰投资受让349万股,从实际控制人臧婕受让150万股,合计499万股,发行人股东黄伟汕承诺该499万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股份。

  黄伟汕于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19日自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处受让的股份为283万股,发行人股东黄伟汕承诺该283万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淮安银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淮安银海”)于2017年1月3
日至2017年1月4日自发行人控股股东惠丰投资受让的股份为149万股,发行人股东淮安银海承诺该149万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股份。

  淮安银海于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1月4日自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处受让的股份为151万股,发行人股东淮安银海承诺该151万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股份。

  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发行人股东永春匹克望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烁凯、梁文川、宋奇亿、蔡广志、王恒明、马晓明等113名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东惠丰投资、臧婕、永春匹克望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伟汕、王烁凯承诺: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持股5%以上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锁定期满两年后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减持,持股5%以上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单个股东每月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公司股票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贤丰、齐学博、张志群、于兴春、李东波、刘志东、王素坤承诺: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持股5%以上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锁定期满两年后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减持,持股5%以上减持时,须提前三
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单个股东每月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公司股票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相应的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2、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在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惠丰投资将采取以下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惠丰投资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惠丰投资应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惠丰投资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惠丰投资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惠丰投资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惠丰投资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惠丰投资可不再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惠丰投资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惠丰投资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每次增持不低于非限售股总额1%的发行人股票,和(2)每年累计增持次数不超过两次。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4)惠丰投资增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惠丰投资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在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当发行人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在控股股东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本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