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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6月2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6-30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Anshan Hifichem Co., Ltd.
(鞍山市腾鳌经济开发区一号路八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
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
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中心 21 楼)
二〇一七年六月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
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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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668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668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 ☆ 月 ☆ 日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惠丰投资、实际控制人徐惠祥、臧婕及一致行动人徐恕承诺,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本公司直接或
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增发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
依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担
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2、发行人股东王贤丰、齐学博、张志群、于兴春、李东波、刘志东、孙海波承诺,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后依然有效。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
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
股份锁定义务。
3、发行人股东淮安银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黄伟汕承诺,本组织/本人受让自
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票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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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管理本组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组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组织/本人受让自其他股东的股票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组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发行人股东永春匹克望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烁凯、梁文川、宋奇
亿、蔡广志、王恒明、马晓明等 115 名自然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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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
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
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
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
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
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
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
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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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及风
险,并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利润分配政策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1、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 4 月 13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制
定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以及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主
要条款如下:
(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 每年按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
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管理层、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
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 2)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的前提下,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
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 3)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应
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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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 4)公司派发股票股利的条件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
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 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 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股
利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 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股利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该事项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
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必要时独立董
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 6)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因素及未来三年分红计划
( 1)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分红回报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
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
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 2)未来三年分红计划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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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及长期股东回报规划》。未来三年分红
计划规定: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股票与现金相结合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单一年度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外
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
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经发行人 2017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确定
公司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