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5 证券简称:华致酒行 公告编号:2021-030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接受关联方担保金额: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华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集团”)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9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华泽集团为公司提供担保均不收取担保费,也不要求公司提供反担保。
2.本次担保属于关联方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9亿元,期限为12个月,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票据、保函、信用证等有关业务。以上拟申请的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如下:
申请单位 授信金融机构 授信额度最高 关联担保方
限额(万元)
华致酒行连锁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20,000 华泽集团有限公司
管理股份有限 司北京分行
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0,000 华泽集团有限公司
司昆明分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30,000 华泽集团有限公司
司长沙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30,000 华泽集团有限公司
司长沙市雨花支行
合计 90,000
2. 以上授信额度限额内可循环使用,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代表公司办理上述授信额度申请事宜,并签署相应法律文件。
3. 关联方华泽集团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9 亿元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华泽集团为公司提供担保均不收取担保费,也不要求公司提供反担保。
4. 关联董事吴向东、颜涛、朱琳和罗永红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经认真审核后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云南融睿高新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藏融睿投资有限公司、华泽集团应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5.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泽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迪庆州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颜涛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00770482288C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金属材料、矿产品的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华泽集团持有公司 31,840,0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64%。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华泽集团为公司关联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华泽集团尚未签署相关担保协议。如本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根据银行的要求,与上述银行签订最终的担保协议,具体内容以上述银行提供的协议为准。
四、交易的定价依据
公司关联方华泽集团为公司提供担保是银行对企业的要求,公司无需向关联方支付对价,也不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条件,对公司日常经营提供了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公司独立性没有因关联交易受到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担保为公司银行融资提供了便利,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
六、年初至披露日与公司发生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公司关联方华泽集团累计为公司提供银行授信额度连带责任担保人民币 48,296.60 万元。除此以外,公司未与以上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 3 名独立董事对《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一致同意将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关联方华泽集团为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接受关联方的担保是为了满足经营需求,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公司关联方华泽集团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业务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此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吴向东、颜涛、朱琳和罗永红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关联方华泽集团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