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按照《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同意公司对2020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对《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存在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意外身故及绩效考核不达标等不符合全部归属要求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前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210,642股应予以作废。公司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作废上述人员已获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210,642股。
三、关于对《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根据公司《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事宜。
独立董事:薛祖云 洪波 蔡秀玲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