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越博动力 公告编号:2021-077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李占江先生、股东南京越博进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越博进驰”)及南京协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协
恒投资”)因自身资金需求,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合计 3,950,000
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 5.03%)转让给上海乾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乾瀛投资”)作为管理人管理的乾瀛价值成长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
2、本次协议转让事项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协议转让
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占江先生、股东越博进驰、协恒投
资的通知,获悉其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与乾瀛投资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拟
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合计 3,950,000 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以 26.56 元/
股的价格转让给乾瀛投资管理的乾瀛价值成长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前后,各方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李占江 22,260,154 28.36% 21,200,154 27.01%
越博进驰 8,160,000 10.40% 6,160,000 7.85%
协恒投资 4,080,000 5.20% 3,190,000 4.06%
上海乾瀛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乾瀛价值成长1号 0 0.00% 3,950,000 5.03%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本次协议转让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一:李占江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129311979********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转让方二:南京越博进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302487774R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占江
注册资本:291.479817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 年 9 月 4 日
经营期限:2014 年 9 月 4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 18 号 04 幢
经营范围:从事非证券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业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转让方三:南京协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3024878035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占江
注册资本:145.739909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 年 9 月 5 日
经营期限:2014 年 9 月 5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 18 号 04 幢
经营范围:从事非证券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业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乾瀛投资作为乾瀛价值成长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乾瀛投资
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乾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4236490J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毛志军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 年 12 月 26 日
经营期限:2014 年 12 月 26 日至 2044 年 12 月 25 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11 号 302 部位 368 室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李占江
乙方:南京越博进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南京协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丁方:上海乾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一)标的股份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直接持有的 106 万股股份,约占
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3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丁方作为管理人管理的乾瀛价值成长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直接持有的 200 万股股份,约占
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2.5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丁方作为管理人管理的乾瀛价值成长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直接持有的 89 万股股份,约占
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13%(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丁方作为管理人管理的乾瀛价值成长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丁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受让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上市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转让义务等。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经公告的甲、乙、丙三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存在的质押及限售情况外,标的股份不存在其它任何权利负担、认购权、索赔或任何性质的第三方权利。
(二)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
1、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经各方协商一致,每股受让价格为人民币 26.56 元,甲方转让标的股份总价款为人民币 28,153,600 元(大写:贰仟捌佰壹拾伍万叁仟陆佰圆);乙方转让标的股份总价款为人民币 53,120,000 元(大写:伍仟叁佰壹拾贰万圆);丙方转让标的股份总价款为人民币 23,638,400 元(大写:贰仟叁佰陆拾叁万捌仟肆佰圆)。
2、本次交易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期限为:丁方应于甲方取
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文件 T+0 支付 1,880 万元,10 个交易日
后支付 135 万元;于乙方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文件 T+0 支
付 3,570 万元,10 个交易日后支付 255 万元;于丙方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
股份转让确认文件 T+0 支付 1,550 万元,10 个交易日后支付 110 万元。剩余款
项待各方完成股份过户后 12 个月内支付
(三)标的股份过户
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尽快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
2、甲、乙、丙三方分别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文件后 15
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
3、各方根据本协议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以及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须提交的文件由各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准备并提交。
4、丁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实丁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5、甲、乙、丙三方因其自身原因没有在限定时间内完 成股份过户手续,分别按甲、乙、丙转让标的股份总价款千分之一每日进行罚款,罚款金额转到丁方指定银行账户。
(四)承诺与保证
1. 除本协议另有承诺外,甲、乙、丙三方就本协议无条件、不可撤销地作
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1 甲、乙、丙三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截至转让
完成日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1.2 甲、乙、丙三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
行使权力及履行义务。
1.3 甲、乙、丙三方同意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本协议项下股份转
让于转让完成日前取得中国法律规定的所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1.4 本协议项下所转让标的股份是甲、乙、丙三方合法取得的,标的股份无
其他担保限制,没 有其他任何 第三人对所 转让标的股权 主张权利 ;也未 有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甲、乙、丙三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作出过冻结或禁止转让的裁定或者决定。
1.5 为完成本次协议转让,甲、乙、丙三方需配合越博动力按深交所要求完
成信息披露义务。
2. 除本协议另有承诺外,丁方就本协议无条件、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陈述
和保证:
2.1 丁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截至转让完成日均属
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2.2 丁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
履行义务。
2.3 丁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批准及授
权。
2.4 丁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在其名下后遵守越博动力公司章程,全面履
行法律法规和章程约定的各项义务。
(五)税费
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和手续费,各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收费及支出。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导致协议其他方损失(含诉讼费、律师费等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费用,及守约方对外承担的责任或作出的赔偿)时,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
2、本协议一方对违约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或权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或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根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享有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