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上市公司名称: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越博动力
股票代码:30074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上海乾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11 号 302 部位 368 室
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303 室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1 年 11 月 10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无需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不附加其他生效条件。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声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2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3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4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11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2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指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越博动力、上市公司、公司 指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乾瀛投资 指 上海乾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上海乾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增持越博动力 A股普通股股份
3,950,000 股
越博进驰 指 南京越博进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协恒投资 指 南京协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乾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4236490J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毛志军
成立日期:2014 年 12 月 26 日
营业期限:2014-12-26 至 2044-12-25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11 号 302 部位 368 室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姓名 性别 任职情况 国籍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长期居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住地
毛志军 男 总经理 中国 否 上海
李传昭 男 执行董事 中国 否 上海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
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越博动力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自有资金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越博动力的股份,以支持上市公司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股份权益
发生变动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乾瀛投资作为管理人管理的乾瀛价值成长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乾瀛投资作为管理人管理的乾瀛价值成长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份 3,9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3%。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占江先生、股东越博进驰、协恒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3,950,000 股以26.56 元/股的转让价格转让给乾瀛投资管理的乾瀛价值成长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李占江
乙方:南京越博进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南京协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丁方:上海乾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一)标的股份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直接持有的 106 万股股份,约占
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3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丁方作为管理人管理的乾瀛价值成长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直接持有的 200 万股股份,约占
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2.5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丁方作为管理人管理的乾瀛价值成长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直接持有的 89 万股股份,约占
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13%(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丁方作为管理人管
理的乾瀛价值成长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丁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受让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上市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转让义务等。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经公告的甲、乙、丙三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存在的质押及限售情况外,标的股份不存在其它任何权利负担、认购权、索赔或任何性质的第三方权利。
(二)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
1、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经各方协商一致,每股受让价格为人民币 26.56 元,甲方转让标的股份总价款为人民币 28153600 元(大写:贰仟捌佰壹拾伍万叁仟陆佰圆);乙方转让标的股份总价款为人民币 53120000 元(大写:伍仟叁佰壹拾贰万圆);丙方转让标的股份总价款为人民币 23638400 元(大写:贰仟叁佰陆拾叁万捌仟肆佰圆)。
2、本次交易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期限为:丁方应于甲方取
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文件 T+0 支付 1880 万元,10 个交易日后
支付 135 万元;于乙方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文件 T+0 支付3570 万元,10 个交易日后支付 255 万元;于丙方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
份转让确认文件 T+0 支付 1550 万元,10 个交易日后支付 110 万元。剩余款项待
各方完成股份过户后 12 个月内支付。
(三)标的股份过户
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尽快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
2.甲、乙、丙三方分别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文件后 15
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
3.各方根据本协议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以
及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须提交的文件由各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准备并提交。
4.丁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实丁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5.甲、乙、丙三方因其自身原因没有在限定时间内完成股份过户手续,分别按甲、乙、丙转让标的股份总价款千分之一每日进行罚款,罚款金额转到丁方指定银行账户。
(四)承诺与保证
1. 除本协议另有承诺外,甲、乙、丙三方就本协议无条件、不可撤销地作
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1 甲、乙、丙三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截至转让
完成日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1.2 甲、乙、丙三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
行使权力及履行义务。
1.3 甲、乙、丙三方同意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本协议项下股份转
让于转让完成日前取得中国法律规定的所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1.4 本协议项下所转让标的股份是甲、乙、丙三方合法取得的,标的股份无
其他担保限制,没有其他任何第三人对所转让标的股权主张权利;也未有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甲、乙、丙三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作出过冻结或禁止转让的裁定或者决定。
1.5 为完成本次协议转让,甲、乙、丙三方需配合越博动力按深交所要求完
成信息披露义务。
2. 除本协议另有承诺外,丁方就本协议无条件、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陈述
和保证:
2.1 丁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截至转让完成日均属
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2.2 丁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