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37 证券简称:科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2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说明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原激励对象周兴权等 44 人因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决定对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解除限售的 41.7611 万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鉴于丰泽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实现 2022 年度业绩承诺,
根据公司与孙诚、孙会景、孙华松、孙盈、宋广恩、郑红艳、宋一迪、杜海水(以下统称“业绩承诺方”)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公司拟以人民币 1.00 元对价回购业绩承诺方应补偿股份数 3,174,453 股。
综上,上述事项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由 1,180,878,627
股减少至 1,177,286,563 股,注册资本由 1,180,878,627 元人民币减
少至 1,177,286,563 元人民币。
(二)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二、其他说明
1、上述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
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2023 年 4 月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 年 4 月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 年 4 月修订)。
特此公告。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8,087.8627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7,728.6563 万
元。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新增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8,087.8627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7,728.6563 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18,087.8627 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17,728.6563 万股,
其他种类股 0 股。 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一)公开发行股份;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
其他方式。 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
等事项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
的规定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收购本公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司股份: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方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会决议。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第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六)项规定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同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
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 议同意。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销。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等执行。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除外。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前款规定执行的,股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