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37 证券简称:科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4
债券代码:123216 债券简称:科顺转债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说明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拟将公司董事会人数由 9 人修改为 7 人,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二、其他说明
1、上述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2024 年 4 月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特此公告。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4 月 30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 面反馈意见。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为:
(一)首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首届监事会的非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认购公司 3%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上股份的发起人提名;首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 为:
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认购公司 1%以上股份的发起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人提名; 持股 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
(二)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 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 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
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 举;
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 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 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事的候选人; ...
(四)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
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
逾 5 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
5 年;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 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未满的;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容。 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容。
司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1 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
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 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
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
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
(三)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