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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邦科技: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3


证券代码:300736        证券简称:百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9-065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根据已实施的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将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31.44元/股调整为19.47元/股。

    一、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概述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的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1.44元/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3日、2019年4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告编号:2019-018)、《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19-024)。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7日、2019年6月4日和2019年7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2019-057)。

    二、2018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

  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2019年7月3日实施了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以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减去公司回购专户股数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00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9年7月3日实施完毕。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9年7月2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62,400股不参与2018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数量为81,640,650股,实际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分配比例,即24,492,195.00元=81,640,650股×0.30元/股;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本次变动前总股本(含回购股份),即0.299771元/股=24,492,195.00元÷81,703,050股;本次增加的股份数量=实际参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数×转增比例,即48,984,390股=81,640,650股×0.6股;本次股份变动比例=本次增加的股份数量÷本次变动前总股本(含回购股份),即59.9542%=48,984,390股÷81,703,050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2018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除权除息日的前一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1+股份变动比例)=(除权除息日的前一收盘价-0.299771)/(1+59.9542%)。

    三、本次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规定,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日起,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拟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31.44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9.47元/股。

  具体计算过程为: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股份变动比例),即19.47元/股=(31.44-0.299771)/(1+59.9542%)(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3,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19.47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