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 29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
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
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
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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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
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
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
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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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二)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4,000 万股,且不低于
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 4,000 万股。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三)每股面值: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6,000 万股
(八)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九)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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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第四节 风险因素”
的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
期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魏晓林承诺:自发行人 A 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
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
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公司上市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前
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因离职等
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喻英莲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前述锁定
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因离职等原因不
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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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副总经理魏永春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公司上市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
自动延长六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因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
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
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涂鹏、胡建国及杨浩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此外,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公司上市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前述锁定期的
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因离职等原因不担任
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监事文兴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
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此外,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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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法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魏晓林承诺:本人在《关于股
票锁定的承诺》中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为继续支持公司发展及回报股东,本人原则上将
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确有其他投资需求或急需资金周转,且采取其他渠道融资较
难解决,确实需要减持公司股份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综合考虑
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人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
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 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人减持时,
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
行。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前所持股份数量的 50%;
并且,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上市后,本人在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履行公
告义务。本承诺函一经作出,即对本人产生约束力;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喻英莲承诺:本人在《关于股票锁定的承诺》中承诺的锁定
期满后,为继续支持公司发展及回报股东,本人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确
有其他投资需求或急需资金周转,且采取其他渠道融资较难解决,确实需要减持公司股
份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
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若公司股票在本人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
事项的,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人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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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前所持股份数量的 50%。公司上市后,本人在减持时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履行公告义务。本承诺函一经作出,即对本人产生约束力;本人不因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副总经理魏永春承诺:本人在《关于股票锁定的承诺》中
承诺的锁定期满后, 为继续支持公司发展及回报股东, 本人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公司股份。
如本人确有其他投资需求或急需资金周转,且采取其他渠道融资较难解决,确实需要减
持公司股份时, 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 本人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
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人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
息除权事项的,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人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本人所持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前所持股份数量的 50%;并且,本人担任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