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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禾材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7-11-14

                         创业板特别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

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RunheHigh-TechMaterialsCo.,Ltd.

                      (浙江省宁海县胡陈乡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

风险。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2,44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8.34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11月15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9,76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年11月13日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

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

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剑平、俞彩娟夫妇关于股份流通

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剑平、俞彩娟夫妇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

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润禾控股、协润投资、咏春投资出资额,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及通过润禾控股、协润投资、咏春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

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前述收盘价为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3)自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

每年度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通过润禾控股、协润投资、咏春投资间接所

持发行人股份的20%。上述减持限制不包括转让给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形;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交易均价、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5)自锁定期届

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6)本人在担任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通过润禾

控股、协润投资、咏春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通过润禾控股、协润投资、咏春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将遵守前述承诺。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及通过润禾控股、协润

投资、咏春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

转让直接及通过润禾控股、协润投资、咏春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7)发

行人股票上市后,本人如出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第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或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8)本人将严

格遵守前述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规定,如违反前述

持股承诺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未

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

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通过润禾控股、协润投资、咏春投

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

人为止。”

     (二)公司控股股东润禾控股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

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润禾控股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1)本公

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

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之情形,本公

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

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收盘价为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每年度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直接所持股份

的20%。上述减持限制不包括转让给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剑平、俞彩娟控制的

其他企业的情形;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公司试图通过任何

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

应不低于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交易均价、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

的价格;5)自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的,

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

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6)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本公司如出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或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本公司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7)本公司将严格

遵守前述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规定,如违反前述持

股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未向

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公司支付的报酬和本公

司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公司不得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公司

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三)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协润投资关于股份流通限

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协润投资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1)本企业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

月内,每年度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所持股份的50%。上述减持限制不包

括转让给本企业实际控制人叶剑平、俞彩娟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形;3)自锁定

期届满后,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在任意连续90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

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4)发行人股票

上市后,本企业如出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第九条或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本企业

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5)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前述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规定,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减

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