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讨论,我们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选举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钟若农女士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禁止任职之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选举钟若农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曾琛女士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胥迁均先生、钟少卿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曾垒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公司财务负责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晓明 徐建华 杜晶
2021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