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先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讨论,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先认可意见:
一、经审阅《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前述关联交易的价格是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定价,遵循市场规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其他方利益的情形。
二、经审阅《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前述关联交易的价格是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定价,遵循市场规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其他方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以上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欧阳祖友 徐友龙 高 成
202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