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补充法律意见书(申报稿)(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本次发
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
事务所关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药
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
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称“补充意
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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