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预留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
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WEIZHENG XU
高允斌
曾咏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