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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石科技: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第二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8

药石科技: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第二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25      证券简称:药石科技          公告编号:2021-112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及第二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合计90人,其中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2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8人;

  2、解除限售股数: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合计为72.91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9,969.9696万股的0.37%,其中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数量69.7905万股,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数量3.1200万股;

  3、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预留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第二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 年 8 月 23 日至 2019 年 9 月 2 日,公司通过官网公示了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19 年 9 月 2 日,公司公告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9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9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0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8、2020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预留授予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9、2020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重新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预留授予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10、2020 年 10 月 2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11、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股本总
数 153,615,151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 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人
民币 15,361,515.1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共计转
增 46,084,545 股,转增后公司股本增加至 199,699,696 股,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已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实施完毕。

  12、2021 年 9 月 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预留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13、2021 年 10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预留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第二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解除限售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9
月 23 日,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0 月 29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核,公司及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9 年营业收入相比 2018 年增长率不低于 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0 年营业收入相比 2018 年增长率不低于 5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营业收入相比 2018 年增长率不低于 85%

  2018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478,254,313.96 元 , 2020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1,022,229,215.88 元,2020 年较 2018 年增长 113.74%,满足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个人绩效考核系数 1.2、1.0、1.0 以下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激励对象。

    标准等级          优良(1.2)        胜任(1.0)    不胜任(1.0 以下)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100%                90%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经考核,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72名激励对象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系数均为优良,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比例为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30%。

  (二)第二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解除限售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第二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二期解除限售,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
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预留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8 月 31 日,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11 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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