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签名:
余仲 左国军 梁美珍
李时俊 伍波 李莹
孙进山 林安中 许泽杨
公司全体监事签名:
张勇 黄玮 柯国英
公司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汪愈康 周惟仲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释 义...... 14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15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5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6
三、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22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33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 35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 10 名股东变动情况...... 35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36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本公司的影响...... 36
第三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 38
一、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38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38
第四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 39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40
发行人律师声明...... 41
审计机构声明...... 42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43
验资机构声明...... 44
第五节 备查文件 ...... 45
一、备查文件...... 45
二、查阅地点...... 45
三、查阅时间...... 46
四、信息披露网址...... 46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捷佳伟创/发行人/公司 指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建投证券
审计机构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报告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9 月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股东大会 指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
董事会 指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定价基准日 指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交易日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本报告中所列出的汇总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根据报告中所列示的相 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差异。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0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0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表
决通过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1 年 1 月 28 日,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对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进行了调整。
2021 年 2 月 21 日,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进行了调整。
(二)监管部门的审核过程
2021 年 2 月 3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捷佳
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1 年 3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
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74 号)同意捷佳伟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募集资金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 年 4 月 12 日出具的容诚验字
[2021]361Z0036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1 年 4 月 8 日 13:00 时止,本次发行获
配的14名发行对象已分别将认购资金共计2,499,999,930.45元缴付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账户内。
2021 年 4 月 8 日,中信建投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承销费
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划转至捷佳伟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 年 4 月 12
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1]361Z0037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1 年 4 月 8 日止,捷
佳伟创已向 14 个发行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6,480,245 股,募集资金总额2,499,999,930.45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18,799,509.67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481,200,420.78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26,480,245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2,454,720,175.78 元。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480,245 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定价原则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即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即不低于 81.69 元/股。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94.41 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 92.46%。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499,999,930.45 元,扣除发行费用 18,799,509.67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2,481,200,420.78 元。
(五)股票锁定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七)本次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向深交所报送《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
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
单》,共计 273 名投资者。
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
收盘之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 273 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上述 273 名投资
者中包括:截至 2021 年 3 月 10 日收市后捷佳伟创前 20 名股东(不含关联方);
已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 175 名;基金公司 42 名;证券公司 19 名;保险公司
17 名。
上述认购邀请文件发送范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程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申购报价单》主要包括认购价格、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按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最终确认的发行价格、认购金额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自认购邀请书发送投资者后至询价申购前,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到 24 名新增投资人的认购意向,主承销商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向后续表达了认购意向的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具体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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