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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佳伟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8-08-09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ShenzhenS.CNewEnergyTechnologyCorporation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坪公路89号涌鑫工业厂区

        3号厂房第1层、4号厂房第1、2、4、5层及5号厂房第1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二〇一八年八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8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伟创”、“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发行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梁美珍、梁美珍近亲属蒋春玲、龙军、总经理李时俊、恒兴业、弘兴远业及鼎兴伟业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包括直接
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作为蒋婉同、蒋泽宇的监护人,梁美珍女士还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蒋婉同、蒋泽宇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梁美珍、总经理李时俊分别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梁美珍近亲属蒋春玲、龙军分别承诺:在梁美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将向公司申报其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梁美珍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富海银涛、松禾成长、上海科升、益富海、架桥富凯、麦瑞世纪、麦瑞投资、杭州恒丰和无锡TCL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伍波、张勇、柯国英、周惟仲、汪愈康和周宁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李时俊近亲属李时仲、伍波近亲属欧阳泉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李时俊/伍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将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李时俊/伍波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捷佳伟创股份。如李时俊/伍波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和梁美珍、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的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时俊、伍波、周惟仲、汪愈康和周宁等8名自然人分别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9年2月1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该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意向承诺

  (1)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减持意向

  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和梁美珍,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李时俊、蒋婉同及蒋泽宇法定监护人梁美珍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其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
股票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应调整。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其减持意向予以公告。

  如果其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其所持公司股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富海银涛、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麦瑞世纪、麦瑞投资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在锁定期届满后,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

  其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按照届时市场价格或者大宗交易双方确定的价格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前一年末的公司每股净资产。

  其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持有捷佳伟创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若富海银涛、麦瑞世纪和麦瑞投资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方面的承诺,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其所持公司股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2)其他作为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意向

愈康和周宁等4名自然人分别承诺:就其所持公司股份,在相关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其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方面的承诺,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其所持有公司股票自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被触发后,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回购股份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①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②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③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应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且其所持公司股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2)董事、高管增持股份

  ①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但不超过50%;

  ③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相关人员应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且其所持公司股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3)公司回购股票

  ①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总额的10%;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

    (3)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实施程序

  1)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后(含控股股东及/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案)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控股股东及/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实施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