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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4月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4-21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坪公路 89 号涌鑫工业厂区 3 号厂房第 1
层、 4 号厂房第 1、 2、 4、 5 层及 5 号厂房第 1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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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8,0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
的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
售股份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八)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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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并请投资者认
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柳健、 余仲、左国军、蒋柳健近亲属蒋春
玲和龙军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在本次
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控制人蒋柳健、余仲、左国
军分别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蒋柳健近亲属蒋春玲、龙军分
别承诺:在蒋柳健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将向公司申报其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蒋柳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东富海银涛、松禾成长、上海科升、益富海、架桥富凯、麦瑞世
纪、麦瑞投资、杭州恒丰、无锡 TCL、恒兴业、弘兴远业和鼎兴伟业分别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
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李时俊、伍波、张勇、柯国英、
周惟仲、汪愈康和周宁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以任
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将向公司申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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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李时俊近亲属李时仲、伍波近亲属欧阳泉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李时俊/伍波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将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李时俊/伍波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捷佳伟创股份。如李时俊/伍波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柳健、 余仲和左国军、直接或间接持有股
份的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时俊、伍波、周惟仲、汪愈康和周宁等 8 名自然
人分别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
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
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该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
案,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
内容如下:
(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
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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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被触发后,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
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回购股份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
价。
1)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①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②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③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应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且其所持公司股
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2)董事、高管增持股份
①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但不超过 50%;
③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相关人员应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且其所
持公司股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3)公司回购股票
①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
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总额的 10%;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
( 3)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实施程序
1)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后(含控股股东及/
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案)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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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及/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实施
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
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实施, 并应在履行相关
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2、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 1)公司承诺:发行人将根据捷佳伟创股东大会批准的《深圳市捷佳伟创
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回购捷佳伟创股票
的各项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蒋柳健、余仲和左国军,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李时俊、伍波、李莹、周惟仲、汪愈康及周宁稳定股价分别
承诺:其将根据捷佳伟创股东大会批准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捷佳伟创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
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其将根据捷佳伟创股东大会批准的《深圳
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捷
佳伟创股票的各项义务。
( 2)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富海银涛、麦瑞世纪和麦瑞投
资分别承诺: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公司为稳定
股价之目的拟进行回购股份的,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回购股份的议案时,如其仍
持有捷佳伟创的股份,其将在股东大会表决中投赞成票。
(三)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减持承诺
1、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减持承诺
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柳健、余仲和左国军,持股 5%以
上的自然人股东李时俊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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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
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