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YiDaChemicalCO.,LTD.)
住所:江阴市西石桥球庄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1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
意向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准承诺
就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2018年5月15日),如连续20个交易日
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5月15日)收盘
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的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就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分别不超过15%,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人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沈桂秀女士、刘昭玄女士承诺
就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就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分别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人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三)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刘芳、蔡国庆、刘冰、李凤珠、刘坚和赵静珍承诺
就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就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准、蔡国庆就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离职后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准、蔡国庆就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孙银芬、何路群、汤芹洪、柯亚芬、袁纪贤、高华、刘丰、吴逊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何长碧、何路群、汤芹洪就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孙银芬、何路群、汤芹洪、柯亚芬、袁纪贤、高华、刘丰、吴逊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何长碧、何路群、汤芹洪就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离职后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将严格履行股票锁定承诺,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五)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1)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注:若在承诺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制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公司制定《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为:1、发行人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或者2、如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发行人股份或权益发生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情形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稳定股价的承诺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发行人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本公司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监测。
公司证券事务部监测到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成就时,应于当日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提示发行人股价已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2)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3)公司董事会应于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并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的2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5)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6)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