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10 证券简称:万隆光电 公告编号:2022-026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副总经理、监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徐凤仙女士,副总经理任国瑞先生,副总经理余兴洪先生,独立董事张根源先生、傅羽韬先生、刘伟先生,监事黄立茂先生、蒋兵先生、刘志尊女士的辞职申请。
徐凤仙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职务,
徐凤仙女士的原定任期为 2020 年 5 月 21 日-2023 年 5 月 20 日,辞职后不再担任
公司任何职务。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徐凤仙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86,378 股,持股比例为 0.13%。
任国瑞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任国瑞先生的原定任
期为 2020 年 5 月 21 日-2023 年 5 月 20 日,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任国瑞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66,445 股,持股比例为 0.10%。
余兴洪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余兴洪先生的原定任
期为 2020 年 5 月 21 日-2023 年 5 月 20 日,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余兴洪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张根源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张根源先生的原定任期为 2020 年 5 月 21 日-2023 年 5 月
20 日,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根源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傅羽韬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傅羽韬先生的原定任期为 2020 年 5 月 21 日-2023
年 5 月 20 日,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傅羽韬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刘伟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刘伟先生的原定任期为 2020 年 5 月 21 日-2023 年
5 月 20 日,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伟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黄立茂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务,黄立茂先生的原定
任期为 2020 年 5 月 21 日-2023 年 5 月 20 日, 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
止本公告披露日,黄立茂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蒋兵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会监事职务,蒋兵先生的原定任期
为 2020 年 5 月 21 日-2023 年 5 月 20 日, 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止本
公告披露日,蒋兵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刘志尊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会监事职务,刘志尊女士的原定
任期为 2020 年 5 月 21 日-2023 年 5 月 20 日, 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
止本公告披露日,刘志尊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由于徐凤仙女士、张根源先生、傅羽韬先生、刘伟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徐凤仙女士、张根源先生、傅羽韬先生、刘伟先生的董事辞职申请将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产生新任董事后生效,在辞职申请生效之前,徐凤仙女士、张根源先生、傅羽韬先生、刘伟先生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会董事职责。
由于黄立茂先生、蒋兵先生和刘志尊女士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黄立茂先生、蒋兵先生和刘志尊女士的监事辞职申请将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产生新任监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辞
职申请生效之前,黄立茂先生、蒋兵先生和刘志尊女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会监事职责。
徐凤仙女士、任国瑞先生、余兴洪先生、张根源先生、傅羽韬先生、刘伟先生、黄立茂先生、蒋兵先生及刘志尊女士离任后,股份变动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徐凤仙女士、任国瑞先生、余兴洪先生、张根源先生、傅羽韬先生、刘伟先生、黄立茂先生、蒋兵先生及刘志尊女士自任公司董事、高管、监事职务以来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徐凤仙女士、任国瑞先生、余兴洪先生、张根源先生、傅羽韬先生、刘伟先生、黄立茂先生、蒋兵先生及刘志尊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