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5 证券简称:兆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9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董事会
同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第 1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 1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 2 条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第 2 条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公司是以发起设立的方式,由杭州兆丰汽车零 “公司”)。公司是以发起设立的方式,由杭州兆丰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 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
913300007450544091。 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450544091。
第 24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第 24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 42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第 42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 列职权:
(十四)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十四)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联交易; ……
……
第 43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第 43 条 公司的提供担保行为,须事先经董事会或
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对外披露。有下列提供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保行为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达
任何担保;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二)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计总资产的 30%;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的担保;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保; 审计总资产的 30%;
…… ……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二)项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判断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应当以被担保人
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孰高为准。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五)项担保事项时,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章程第 43 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 51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第 51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
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 52 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第 52 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日的股东名册。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 57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 57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
理由。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相关意见。
……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少于 2 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