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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丰股份: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07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7日(星期二)下午14:00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7日上午0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6日15:00至2019年5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兆丰路6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孔爱祥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30)。

  7、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50,13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871%。

股份数量为50,03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43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9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0%。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0,04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1%;反对8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602%;反对8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93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0,04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1%;反对8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602%;反对8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93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0,04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1%;反对8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9%;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602%;反对8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93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0,04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1%;反对8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602%;反对8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93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0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7%;反对1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391%;反对12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6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4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1%;反对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7%;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602%;反对8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3%;反对8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5%;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7594%;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7895%;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11%。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3%;反对8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5%;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7594%;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7895%;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11%。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3%;反对8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5%;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7594%;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7895%;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1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熊洁律师、李霞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贵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