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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湖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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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WuxiLihuCorporationLimited.

            (注册地址:无锡滨湖区胡埭镇天竹路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5,383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
发行股数                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
                        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8年9月27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1,531.6977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8年9月17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蠡湖至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实际控制人王洪其、王晓君、徐建伟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刘静华、吴昌明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本人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陈懿、王悍、陈国祥、邹毅林、朱美娟、王利军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季梦琛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近亲属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近亲属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近亲属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不因本人近亲属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六)无锡金茂、江阴安益、扬州经信、英飞尼迪、苏州国发、东方汇富、芜湖瑞建、苏州融联的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七)控股股东其他股东的承诺

  蠡湖至真的其他股东就其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蠡湖至真的股权,也不由蠡湖至真回购该部分股权;


  2、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内出售所持有的蠡湖至真的股权,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实施该种行为所得到的收益将全部归蠡湖至真所有。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蠡湖至真承诺

  1、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