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WuxiLihuCorporationLimited.
(注册地址:无锡滨湖区胡埭镇天竹路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10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股份”、“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蠡湖至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本公司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实际控制人王洪其、王晓君、徐建伟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
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本人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刘静华、吴昌明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陈懿、王悍、陈国祥、邹毅林、朱美娟、王利军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季梦琛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近亲属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发行
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近亲属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不因本人近亲属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六)无锡金茂、江阴安益、扬州经信、英飞尼迪、苏州国发、东方汇富、芜湖瑞建、苏州融联的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七)控股股东其他股东的承诺
蠡湖至真的其他股东就其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回购该部分股权;
2、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内出售所持有的蠡湖至真的股权,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实施该种行为所得到的收益将全部归蠡湖至真所有。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蠡湖至真承诺
1、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2、本公司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