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nhuiZhonghuanEnvironmentalProtectionTechnologyCo.,Ltd
(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948号中正国际广场一幢办1608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意向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意向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总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2,667万股,且不低于发行后总
股本的25%;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8月9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0,667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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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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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发行人股东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伯中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同时,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追加以下承诺:1、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公司股东中辰投资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
公司股东金通安益、招商致远、海通兴泰、中冠投资、中勤投资、安年投资及周孝明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1-1-3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二、发行前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延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伯中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和延长锁定的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在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进行。
4、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如在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按照市场价格减持。
5、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6、本人在减持时,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二)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辰投资、中冠投资、中勤投资、金通安益、
招商致远、海通兴泰承诺:
1、本公司/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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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本公司/企业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自主选择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予以减持。
3、本公司/企业在减持时,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具体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和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出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经审
计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
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经审
计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
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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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
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4)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且回购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以其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为限。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高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60%。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信息披露
1、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将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公司将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告。
在回购期间,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的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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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购期间,公司将在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