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1-099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7.10 万股,占授予前公司股本总额
22,468.9616 万股的 0.39%;
2、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 8 日;
3、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 2021
年 8 月 24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2 日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并于 2021
年 9 月 4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
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82)。
3、2021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83)。
4、2021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2 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2 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1 年 9 月 9 日。
(二)授予价格:7.93 元/股。
(三)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授予人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54 人。
(五)授予数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87.10 万股。
(六)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票占授予总量的 票占当前总股本
股) 比例 比例
李成斌 董事、总经理 6 1.21% 0.03%
梁绮丽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 0.40% 0.01%
王浩 副总经理 4 0.81% 0.02%
聂亚华 副总经理 4 0.81% 0.02%
郭耀明 财务总监 4 0.81% 0.02%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67.1 13.51% 0.30%
合 计 87.1 17.54% 0.3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至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5、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七)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解除限售条件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均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20%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4、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期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净利润达到8,172.68万元
2022年净利润达到11,352.48万元或 2022年净利润达到10,080.56万元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1-2022 两 年 累 计 净 利 润 达 到 2021-2022 两 年 累 计 净 利 润 达 到
19,525.16万元 18,253.24万元
2023年净利润达到16,440.16万元或 2023年净利润达到15,168.24万元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1-2023 三 年 累 计 净 利 润 达 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