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SHUANGYITECHNOLOGYCO.,LTD.)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双一路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1,73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32.12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7月28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6,934万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不超过1,734万股,且公开发行股票的
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本次发行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
式,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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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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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股份发行方案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最多不超过1,734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不低于25%。以确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次发行新股数量的上限为1,734万股;
(二)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
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价格确定。
本次新股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二、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关于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王庆华及关联股东王德堂、郑秀莉、姚建美、国红梅、王雪梅、王雪菲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双一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王庆华承诺:
1、自双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双一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1-1-3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双一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双一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双一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双一科技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双一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双一科技股份。在双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双一科技股份;在双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双一科技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发行人其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双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双一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双一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双一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双一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1-1-4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双一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双一科技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双一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双一科技股份。在双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双一科技股份;在双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双一科技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其他股东承诺:自双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双一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二)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控股股东王庆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在锁定期满后,
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数量,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1-1-5
(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与间接持有的双一科技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期间可转让股份额度及减持底价下限做相应调整;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减持声明擅自减持公司股份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声明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违反上述减持声明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7、如果本人未按前条声明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的,则公司有权按照本人应上交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鲁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江苏省高科技产业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为:
1、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数量,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3、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声明擅自减持公司股份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声明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