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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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赛意信息”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作为发行人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
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 3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2021 年 4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 年-2023年)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11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
2021 年 8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广州赛意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发行
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
2021 年 9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89 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等授权与批准合法、有效。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结果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主承销商”),在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复文件后,主承销商组织了本次涉及的申购、簿记、发行等相关工作。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申购报价、发行价格和配售结果、缴款及验资等情况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
2021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6 日期间,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以电子邮
件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邀请文件》(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对象包括:截至 2021 年 10 月29 日收市后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20 家基金公司、10 家证券公司和 5 家保险机构、其他一般投资者及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明确规定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特别提示等事项;《申购报价单》主要包括申报价格、申报金额、认购对象同意按照发行人最终确定的获配金额和时间足额缴纳认购款等内容。上述《认购邀请书》
及《申购报价单》等认购文件的内容、发送对象均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
(二) 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申购报价时间内,即 2021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00-12:00,发行人、主承销商共收到 32 名认购对象回复的《申
购报价单》及其附件,并据此簿记建档。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交纳保证
金外,其余认购对象均按照申购要求交纳了保证金,为有效报价。另有两家投资
者缴纳了保证金但未提交《申购报价单》,为无效投资者。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前述 32 名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均为有效报价,符
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三)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配售结果
根据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按照《认购邀请书》中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
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24 元/股,确定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共 13 名投资者,发行数量为 27,083,333 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 649,999,992.00 元。认购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
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月)
1 北京益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益 1,666,666 39,999,984.00 6
安富家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75,000 45,000,000.00 6
3 长三角(合肥)数字经济股权投 2,083,333 49,999,992.00 6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666,666 39,999,984.00 6
5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66,666 39,999,984.00 6
6 UBSAG 4,041,666 96,999,984.00 6
乌鲁木齐东鹏创动股权投资管理
7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 2,083,333 49,999,992.00 6
保税港区星棋道和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8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58,333 73,399,992.00 6
9 济南瑞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208,333 52,999,992.00 6
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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