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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86 深市 智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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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动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8-03

股票简称:智动力                                          股票代码:300686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CDLPrecisionTechnologyCo.,Ltd.

        (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田心社区金田路35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二〇一七年八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8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发行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吴加维、陈奕纯,股东吴加和、吴雄驰、陈晓明、陈恃岳、智明轩投资、刘炜、陈丹华、方吉鑫、高建新、金成华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股东林长春、郑永坚、方平、杨云柏、刘奕君、陈林波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吴加维、陈奕纯、刘炜、陈丹华、方吉鑫均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2月28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收盘价均需剔除分红、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情形的影响),且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吴加维、陈奕纯、刘炜、陈丹华、方吉鑫、高建新、金成华均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吴加维、陈奕纯的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吴加维和陈奕纯分别直接持有公司31.87%、27.29%的股份,

其意在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在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上述减持价格需剔除分红、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情形的影响),减持将采取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如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2)公司股东林长春的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林长春直接持有公司9.95%的股份,在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届

满后两年内,有意按照市场价格,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减持将采取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时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3)公司股东郑永坚的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郑永坚直接持有公司9.48%的股份,在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届

满后两年内,有意按照市场价格,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减持将采取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时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4)公司股东吴加和的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吴加和直接持有公司5.46%的股份,在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届

满后两年内,有意按照市场价格,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减持将采取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时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如公司股东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内容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其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因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所得将全部上缴公司所有。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涉及的收盘价格、每股净资产值均需剔除分红、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情形的影响)(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如下实施顺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①公司回购

    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实施股份回购的前提下,首先由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通过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按相关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履行与本人相关的各项义务。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B.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上述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C.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的股份回购均以一个自然年度一次为限。

    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A.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B.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应不低于其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现金分红资金的20%。

    b.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如上述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由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B.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由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应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在上述股价稳定措施依次实施后,如果下一自然年度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将再次按照上述实施顺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操作

    ①股价稳定措施之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操作

    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在启动条件被触发之日起的十日内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并在决议作出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股份的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合理理由。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股份回购的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实施回购的,公司将依法履行公告、备案等法定程序,实施股份回购。

    上述回购将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60日内实施完毕。若公司董

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至回购实施完毕前,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

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回购计划。

    ②股价稳定措施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具体操作

    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