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84 证券简称:中石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9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册资本变更、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
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石科技”)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册资本变更、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0 号)核准,公司向 8 家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656,716 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新增股份上市日为
2023 年 9 月 27 日。鉴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工作已完成,公
司总股本由 280,852,507 股增加至 299,509,223 股,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28,085.2507 万元增加至 29,950.9223 万元。
公司将依此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同时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了相应调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士办理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后续相关事宜。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28,085.25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29,950.9223
1.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 一条 公 司股 份总 数为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2. 28,085.25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 299,509,223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金
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额为人民币 1 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
事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 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3. 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简称《独董规则》)的要求设立独立 《独董办法》)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董事。
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 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4.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 董事。
事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其中至少包 前款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 5%
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上股份,或持有股份不足 5%但对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
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包含本
5. 无 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
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其
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
6. 无 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
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二)满足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
的独立性要求,不具有本章程第一百
三十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并在任
期内持续保持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合下列条件: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二)具有独立性,即不具有本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
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 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种情形,并在任期内持续保持独立 的工作经验;
性;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下列不良记录: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章及规则;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7.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工作经验;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其他任职条件。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 (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
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 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5)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6)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7)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8)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9)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或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
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主要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
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弟姐妹、 配偶的父母、 子女的配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女;
姐妹等);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子女;
8. 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