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1 年 11 月 4 日,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我们作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 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姓名
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1 年 11 月 6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时限达到 10
日以上;
(3)公示方式:通过公司内部网站进行公示;
(4)反馈方式: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2. 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激励对象的名单、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 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 后,根据 《管理办 法》的规 定,对《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列入《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 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列入《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
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11 月 16 日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孔祥忠
宋明娟
李涣松
202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