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并经讨论,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6.4 万份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未行权的首次
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二、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三、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办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有利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有利于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需要。同时也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办理本次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姜久春 魏学勤
齐 娥
202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