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和《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资料,对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1.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11 月 4 日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监事会关于公司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孔祥忠
宋明娟
李涣松
2021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