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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科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7-20

     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INTCOMEDICALPRODUCTSCO.,LTD.

              (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园清田路1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二零一七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7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方毅承诺:(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1月22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2)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公司股东深创投、淄博创新、嘉兴济峰、上海君义、江伟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对于本机构/本人于2015年12月通过对发行人增资所获得股份,自本机构/本人对发行人增资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公司股东英明投资、余琳玲、苏州康博、淄博金召、冯自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直接持有或通过英明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余琳玲、冯自成、陈琼、于海生、肖美龙、郑德刚承诺:(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1月22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2)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3)如在公司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如在公司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4)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刘方毅(直接和间接持股 58.00%)承诺:本人将严

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深创投(持股 12.97%)承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首

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100%(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苏州康博(持股7.71%)承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首

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100%(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

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最近一期期末总股本,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相应调整)。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预案内容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包括: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公司回购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管增持股票;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应确保:①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②不会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2)股价稳定措施预案内容

    ①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A.当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控股股东需在5个交易日内将增持

计划递交至公司并予以公告。控股股东将自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

实施增持计划,且合计增持数量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

    B.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所增持股票的限售期限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C. 公司控股股东实施增持计划的30个交易日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

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即可停止继续实施增持计划。若合计增持股份数量未达到上述A项所述要求,亦可按照本项执行。

    ②公司回购股票

    A.当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会议,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予以公告:

    a.控股股东无法实施增持股票行为时;

    b.控股股东股票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每股净资产。

    关于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予以公告,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股票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B.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C.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资金状况、行业所处环境、融资成本等情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b.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D.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

净资产时,公司即可停止继续回购股票。

    ③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管增持股票

    A.当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管应在15个交易日内将增持计划递交至公司并予以公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管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实施增持计划:a.控股股东无法实施增持股票行为,且公司回购股票无法实施或回购股票的决议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b.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行为已完成或公司回购股票行为已完成,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每股净资产。

    B.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的30%。

    C.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管为稳定股价所增持股票的限售期限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D.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管实施增持计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