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677 深市 英科医疗


首页 公告 英科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二级筛选:

英科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7-07-03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

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

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INTCOMEDICALPRODUCTSCO.,LTD.

              (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园清田路1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

风险。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        1.00元人民币

发行股数              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4,309,827股,且发行股票数量占公

                       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97,239,307股

拟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7月12日

每股发行价格         【】元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    2017年7月3日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应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并请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风

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  公司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方毅承诺:(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市

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2)

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4)如果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

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不因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公司股东深创投、淄博创新、嘉兴济峰、上海君义、江伟强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的全部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对于本机构/本人于2015年12月通过对发行人增资所

获得股份,自本机构/本人对发行人增资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公司股东英明投资、余琳玲、苏州康博、淄博金召、冯自成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

    直接持有或通过英明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余

琳玲、冯自成、陈琼、于海生、肖美龙、郑德刚承诺:(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2)任职期

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3)如在公司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股份;如在公司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

份。(4)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

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

除权除息处理)。(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刘方毅(直接和间接持股 58.00%)承诺:本人将严

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

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

价格将相应调整)。

    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深创投(持股 12.97%)承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首

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

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总额的100%(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苏州康博(持股7.71%)承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首

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

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企业

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100%(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三、  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

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

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低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合计÷最近一期期末总股本,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

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相应调整)。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预案内容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包括: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公司回购股票;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管增持股票;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应确保:①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②不会

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2)股价稳定措施预案内容

    ①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A.当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控股股东需在5个交易日内将增

持计划递交至公司并予以公告。控股股东将自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

内实施增持计划,且合计增持数量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

    B.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所增持股票的限售期限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则、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C. 公司控股股东实施增持计划的30个交易日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

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即可停止继续实施增持计划。若合计增持股

份数量未达到上述A项所述要求,亦可按照本项执行。

    ②公司回购股票

    A.当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会

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会议,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予以公告:

    a.控股股东无法实施增持股票行为时;

    b.控股股东股票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每股净资产。

    关于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予以公告,公司股东大会

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股票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B.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C.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