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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基因: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2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21日(星期二)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北山道136号华大基因7楼7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汪建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9人,代表股份241,615,4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3888%。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7人(其中深圳和玉高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上海高林同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既出席了现场会议,亦参加了网络投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应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即其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为准,因此深圳和玉高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上海高林同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场投票不计入现场会议投票结果),综上,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5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199,434,46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4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42,180,9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5426%。

  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5人,代表股份9,502,1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7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3,170,7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9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6,331,3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824%。

  2、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409,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29%;反对1,686,2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979%;弃权1,520,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91%。

股份的66.2562%;反对1,686,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462%;弃权1,520,1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976%。
    2、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408,8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29%;反对1,687,4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984%;弃权1,519,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8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295,5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541%;反对1,687,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588%;弃权1,519,1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871%。
    3、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408,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29%;反对1,686,2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979%;弃权1,520,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295,6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552%;反对1,686,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462%;弃权1,520,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987%。
    4、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408,8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29%;反对1,687,4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984%;弃权1,519,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8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295,5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541%;反对1,687,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588%;弃权1,519,1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871%。
    5、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5,730,3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617,0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0658%;反对5,885,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93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408,8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29%;反对1,686,4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980%;弃权1,520,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9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295,5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541%;反对1,686,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483%;弃权1,520,1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976%。
    7、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406,5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19%;反对1,689,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994%;弃权1,519,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8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293,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299%;反对1,689,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830%;弃权1,519,1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871%。
    8、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监事津贴的议案》

  公司股东李松岗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38,401,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96%;反对1,688,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989%;弃权1,525,6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1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293,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299%;反对1,688,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审议并通过《关于2019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409,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29%;反对1,687,2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983%;弃权1,519,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8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295,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562%;反对1,687,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567%;弃权1,519,1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871%。
    10、审议并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408,8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29%;反对1,687,4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984%;弃权1,519,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8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295,5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541%;反对1,687,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588%;弃权1,519,1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87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李晓丽律师、夏晓露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