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6 证券简称:华大基因 公告编号:2018-079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2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送达至全体董事,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材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内容和方式。
2、本次董事会于2018年10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董事王洪涛、陈鹏辉、蒋昌建、徐爱民、吴育辉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3、本次董事会应参加表决董事8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名。
4、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汪建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与会董事审议认为,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同日发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同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因公司非独立董事王俊先生辞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补选一位非独立董事。经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提名推荐,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推举杜玉涛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发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相应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财务指标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无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发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8年11月14日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发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杜玉涛,女,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博士,研究员,现任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曾任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深圳华大运动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首席科学家。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杜玉涛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000股,持有公司第二大股东深圳前海华大基因投资企业(有限合伙)0.2904%的合伙份额,深圳前海华大基因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6.72%。杜玉涛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