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2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对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
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以及本办
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
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
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
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的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
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
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
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
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
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
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前款所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
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
买入的。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
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
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
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
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
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
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每次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
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上述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