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2 日,该授
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2 日,并同意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2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0.90 万股
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饶育蕾 金湘亮 刘爱明
2021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