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四)
(修订稿)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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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四)
(修订稿)
德恒 06F20200681-000010 号
致: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合称“《补充法律意见》”)。
鉴于发行人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
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20226 号)。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在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的更新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说明之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中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本所为发行人在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
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审查,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问题 1:关于媒体报道及未决诉讼。请补充说明近期相关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是否属实,是否存在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被立案调查。并结合未决诉讼、纠纷等情况补充说明预计负债计提情况,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律师和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经办律师主要履行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蓝普视讯在其公众号刊载的《关于富满电子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相关芯片市场的举报信》、《关于向协会反映富满电子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举报信》、《蓝普视讯与富满电子合同违约纠纷正式立案,诉讼涉及赔偿金额 5,278.26 万元人民币》;
2、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3、查阅发行人与深圳市金诚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战略采购协议》,并通过公开途径检索了蓝普视讯向发行人代理商所采购的产品及其同类型产品价格;
4、查阅了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普微电子有限公司的产品调价函;
5、取得了发行人就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及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说明与承诺;
6、就发行人是否存在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而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网络核查;
7、查阅了发行人未决诉讼相关的诉讼文书;
8、取得了发行人诉讼案件律师出具的《律师询证函复函》、《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决诉讼案件的备忘录》,并访谈了发行人法务人员;
9、查阅了深圳法院诉讼服务平台网上立案流程指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0、电话咨询 12368 诉讼服务热线,了解涉诉纠纷案件的进展;
11、就蓝普视讯诉富满电子买卖合同纠纷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发行人管理层进行访谈。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相关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及回复
(一)关于媒体报道“在过去数月的交易中,被举报人(富满电子)多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 IC 产品供货合同,并不断要求加价,给举报人(蓝普视讯)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极大伤害”
根据发行人与深圳市金诚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蓝普视讯”)于 2020 年5 月 31 日签署的三方《战略采购协议》,蓝普视讯
按照年度总体采购计划的方式向深圳市金诚威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型号为FM6363的LED 驱动类芯片,该等芯片由发行人进行封装生产,同时,《战略采购协议》约定深圳市金诚威科技有限公司与蓝普视讯的商务关系由双方另行约定,不涉及发行人多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向蓝普视讯履行 IC 产品供货合同和不断要求加价的情形;此
外,该《战略采购协议》已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到期,三方未续签该协议。
(二)关于媒体报道“蓝普视讯总经理戴志明今日接受《科创板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已收集了一些证据,组建了律师团队,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受理日期是比较早的,立案日期是 8 月3 号前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收到人民法院就上述事项发出的应诉通知。
(三)蓝普视讯诉富满电子买卖合同纠纷尚未正式立案
根据蓝普视讯于 2021 年 9 月23 日在其公众号刊载,蓝普视讯分别向深圳市光
明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了网上立案,网上立案编号分别为
M14841216603902 和 M10320210619756,并于 2021 年8 月9 日收到了深圳市光明
区人民法院的短信“申请人[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材料,我院已审核通过,予以立案,案号为[(2021)粤 0311 诉前调 4313 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蓝普视讯诉富满电子买卖合同纠纷尚未正式立案,具体分析如下:
1 、 根 据 深 圳 法 院 诉 讼 服 务 平 台 网 上 立 案 流 程 指 引 ( 网 址
https://www.szcourt.gov.cn/lawsuitPlatform/type/274/1),在案件正式立案前,调解员组织双方调解,调解结束(包括调解失败和调解成功)转立案。经电话咨询 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上述案件均尚未正式立案,其中,网上立案编号为 M14841216603902的案件处于诉前调解转正式立案阶段,网上立案编号为 M10320210619756 的案件处于诉前调解阶段;
2、蓝普视讯于 2021 年 8 月 9 日收到的案号[(2021)粤 0311 诉前调 4313 号]
的通知为调解通知书的通知,不属于正式立案的通知,正式立案后,案号格式应为“(202X)粤 XXXX 民初 XXXXX 号”;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收到人民法院就上述事项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蓝普视讯诉富满电子买卖合同纠纷尚未正式立案;同时,如前文所述,《战略采购协议》约定蓝普视讯按照年度总体采购计划的方式向深圳市金诚威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芯片,发行人仅为该等芯片的封装生产商,发行人未直接向蓝普视讯销售产品,发行人与蓝普视讯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即使上述纠纷立案,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也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不存在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
(一)媒体质疑的相关情况
根据蓝普视讯在其公众号刊载的其自身向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提交的《关于富满电子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相关芯片市场的举报信》,蓝普视讯举报富满电子驱动 IC 销售价格涨幅不合理。
(二)发行人产品销售价格不存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
1、芯片行业产品价格整体上涨
从 2020 年下半年起,产业上游晶圆产能紧缺涨价,以及半导体元器件、覆铜板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引发了芯片产业链企业整体的涨价潮,芯片产业链企业以需求旺盛、原材料上涨为由整体上调产品的价格,经查阅发行人同行业公司的调价函,发行人同行业公司自 2021 年以来,均上调了发行人同类型产品的价格。
2、发行人同类型产品价格不存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与深圳市金诚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0年 5 月 31 日签署的《战略采购协议》,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年度总体采购计划的方式向深圳市金诚威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型号为 FM6363 的产品,由发行
人进行封装生产(协议期间为 2020 年 6 月 1 日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最近三个
月发行人向深圳市金诚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FM6363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与根据
公开渠道查询与同类型产品价格(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对比情况如下:
产品型号 FM6363 MBI15153 SM16380S
单价(元/颗) 0.95 2.2-3.0 0.95-1.0
根据上表,蓝普视讯向发行人代理商所采购的驱动 IC 产品与同类型产品价格不存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不存在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