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彭晓敏女士身份、学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彭晓敏女士本人的同意。彭晓敏女士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自上述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公司副总经理任长根先生不再代行财务总监职责。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林明耀 施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