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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烨智能_监管函

公告日期: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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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虎军、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21〕 第 172 号
刘虎军、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18 年 4 月 28 日,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
建光电”)披露《山西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未实现业绩承
诺及承诺期未来年度盈利补偿的补偿方案》《深圳市力玛网络科技有
限公司 2017 年度未实现业绩承诺及承诺期未来年度盈利补偿的补偿
方案》。因山西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翰文化”)未实
现 2017 年度业绩承诺,且 2015 年至 2017 年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
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应通过股份和现金方
式向联建光电合计补偿 1,632.64 万元, 其中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新余德塔”) 需向联建光电补偿 653.06 万
元。 因深圳市力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玛网络”) 未实
现 2017 年度业绩承诺,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应通过股份和现
金方式向联建光电合计补偿 885.82 万元,其中新余德塔需向联建光
电补偿现金 98.47 万元。此外,联建光电与华瀚文化、力玛网络原股
东协商一致,原股东同意先行支付未来年度预期无法实现承诺净利润
的补偿金额,其中新余德塔需补偿现金 3,817.57 万元。前述补偿方案
已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经联建光电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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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德塔累计应补偿现金 4,569.09 万元。
根据联建光电 2021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以
及 5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
复》, 刘虎军作为新余德塔投资人,将代新余德塔履行华瀚文化、 力
玛网络未实现业绩承诺产生的补偿义务。 截至目前, 你们尚未履行完
毕的业绩补偿金额为 960.85 万元。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和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
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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