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改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百〇三条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非独立董事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候选人应当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届时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之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 第二百三十二条
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
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
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任职的资格及能力、或
不存在违反本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于任期内被恶意收购方提议而被
解除职务的,必须得到其本人的认可,且公司须向其一次性支付相
当于其上一年度税前薪酬(含工资、福利、津贴、奖金、股权激励
等)总和 10 倍的离任补偿金。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另外
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 第二百三十三条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
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由原任董事会成员
连任或由原提名人提名的人选担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期限不得
超过六年;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大会上改
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四分之
一。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应当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
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董事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并具
备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其中,总裁及财务总监
还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在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任职的经历。
- 第二百三十四条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向
股东大会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
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
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应
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
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等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
基本情况、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或出售
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
做出充分的分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
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足以支撑提案内所
包含相关信息的,应由董事会负责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 2 日内修
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注:除上述修订外,还修改了个别笔误,以及根据上表修订情况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