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21 年 10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就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签署<投资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上海飞鹿嘉乘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盛利华与湖南泽天智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投资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签署《投资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签署《投资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杜建忠
2021 年 10 月 25 日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崇
202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