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对《关于签署<投资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上海飞鹿嘉乘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盛利华与湖南泽天智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投资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系公司基于湖南泽天智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存在股权纠纷且短时间内无法形成明确的结果的实际情况,为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所作出的审慎且必要的决定,不涉及交易定价,协议签署亦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杜建忠
2021 年 10 月 22 日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 崇
2021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