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
解除限售/行权期可解除限售/行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2020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75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69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规定的可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第四个解除限售/行权期的可解除限售/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行权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行权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175名激励对象办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的788,254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为 69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四个行权期的 412,951份股票期权的行权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