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孚信息 股票代码:300659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二〇一七年五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东晓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东晓之兄魏冬青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济南中孚普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魏东晓、李胜、陈志江、孙强、张太祥、杨伟及监事贾锋、王萌、刘振东同时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5%;若本人申报离职,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魏东晓、李胜、陈志江、孙强、张太祥、杨伟同时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17年11月2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东晓、主要股东陈志江、中孚普益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书》,做出了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书出具之日,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2)自本承诺书出具之日起,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直接或间接(除通过控股发行人以外)从事或介入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有或将来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3)自本承诺书出具之日起,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不以任何方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有或将来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4)自本承诺书出具之日起,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本单位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5)自本承诺书出具之日起,如果由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业务扩张导致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企业的业务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则本人/本单位将通过停止竞争性业务、将竞争性业务注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转让竞争性业务或其他合法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果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企业转让竞争性业务,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6)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企业承诺将不向其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7)上述承诺在本人/本单位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除经发行人同意外不可变更或撤销。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则本人/本单位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并向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内容具体如下: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则公司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等因素,按顺序采取下列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公司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公司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回购期内,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公司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但是公司股东大会做出不回购股份的决议或者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魏东晓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增持期限内,增持股份总金额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自增持股份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其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控股股东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以稳定股价。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增持期限内,增持股份总金额累计不低于该等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前薪酬总额的50%,单一年度内累计增持股份总金额不超过该等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
处领取的税前薪酬总额。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后,自增持股份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其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关承诺。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3、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程序
为实现稳定股价目的,公司回购股份和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有关回购股份或增持股份的具体程序,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回购的实施程序
当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
会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并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
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于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依法注销,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终止回购股份事宜的决议并及时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在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将其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