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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4月10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4-10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 1166 号奥盛大厦 2 号楼 15-16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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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2,040 万股,且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具体发行股
份数量将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总额、 发行
费用和发行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 本次发行公司原股东不
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16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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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除重大事项提示外,本公
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东晓及其兄弟魏冬青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济南中孚普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魏东晓、李胜、陈志江、孙强、张太祥、
杨伟及监事贾锋、王萌、刘振东同时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若本人申报离职,在离职后六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魏东晓、李胜、陈志江、孙强、张太祥、
杨伟同时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
变。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
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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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二、公司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

公司发行前 5%以上主要股东魏东晓、陈志江、中孚普益为提高公司持股意
向的透明度,对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做出如下承诺:
1、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 1)减持数量:本人/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减持公司股份。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魏东晓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希望通过公司业绩的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将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所
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魏东晓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未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计算;且需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
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陈志江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未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计算;且需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作为公司员工激励平台,中孚普益将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所持股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中孚普益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未减持
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计算。
( 2)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
( 3)减持方式: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采取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 4)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
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发布减持提示性
公告。
2、约束措施
本人/本单位将严格按照本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进行股份减持,如本人/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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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违反上述承诺,将向公司董事会说明原因并进行公告,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
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果本人/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
收益的,则将不符合承诺的减持收益上缴公司所有,本人/本单位将在接到董事
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进行支付。
魏东晓、陈志江承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以上承诺。
三、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本次发行
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四、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上市草案)》,有关股利分配政策为: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 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 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公司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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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
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
决策程序。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股东未来利润分
配作出了进一步安排。
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请见本招股说明书
“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相关内容。
五、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明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
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稳定
股价预案内容具体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四)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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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六、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其他公开承诺事项
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控股股东避免关联交易
等承诺以及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等承诺事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重要承诺”的相关内容。
七、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